(2015)保执字第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烟仲字第2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找、查询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