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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杨理想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理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40号罪犯杨理想,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五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理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杨理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理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励审批表、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理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理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