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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云婵与林香兰、钱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婵,林香兰,钱伍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931号原告:李云婵,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林香兰,女,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钱伍妹,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李云婵与被告林香兰、钱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林香兰、钱伍妹需公告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云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香兰、钱伍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香兰偿还原告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止;2.被告钱伍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香兰因经商急需资金,于2016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林香兰出具了借据,被告钱伍妹在借据上签字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据内容由被告书写,但债权人姓名及月利率2%的“2”系原告书写。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林香兰、钱伍妹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借据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林香兰、钱伍妹未到庭,无法由其当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借款借据的借款人、担保人处有被告的签名并按指印,借款金额处也按有指印,可证实被告林香兰向原告借款,被告钱伍妹提供保证的事实;对借款借据中的利率约定,原告陈述系原告书写,与被告书写借款金额的同时书写借款利率的习惯不符,同时借款利率处未按有指印也与借据其他部分均按有指印的情形不符,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利息约定,故本院对该内容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被告林香兰经由被告钱伍妹担保向原告李云婵借款20000元。当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但未载明还款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借款后,被告林香兰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钱伍妹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婵与被告林香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香兰作为借款人依法应负偿还义务。借款借据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林香兰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因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系原告书写且无法证实已经两被告同意,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利率约定情况,故本案借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息借贷。被告林香兰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支付原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借据上未载明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钱伍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香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婵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钱伍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云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李云婵负担80元,被告林香兰、钱伍妹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国强代理审判员  胡艳晓人民陪审员  孙宏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