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成甲与王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甲,王石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862号原告郭成甲,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威县。委托代理人张永群,威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王石宝,男,汉族,1999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威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甲诉被告王石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甲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