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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玉苓与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苓,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曹玉苓,女,195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安(曹玉苓丈夫),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15-2-9-4号。法定代表人:初业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鹏,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保证人:张书敏,女,1956年5月5日生,汉族,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大连市西岗区。保证人:崔普芹,女,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保证人:胡连华,女,1955年1月28日生,汉族,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苓与被执行人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张书敏、崔普芹、胡连华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保证人张书敏、崔普芹、胡连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张书敏、崔普芹、胡连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曹玉苓清偿(2016)辽0204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文峰审判员  李桂艳审判员  顾 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