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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107申请执行人葛二利与被执行人张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二利,张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07-1号申请执行人葛二利,男,汉族,1963年05月04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张万明,男,汉族,1962年04月03日生,住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二利与被执行人张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葛二利于2017年4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0149.37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5400元,余款34749.37元未付,自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元至款付完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