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十五组诉被告聂建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十五组,聂建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504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十五组。负责人:余慧兰,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建清,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荣治(系被告之子),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十五组诉被告聂建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十五组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