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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业强与湖南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业强,湖南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阳范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064号原告:肖业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湖南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河滨公园。法定代表人:阳范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河滨公园。负责人:阳范昌。被告:阳范昌,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受理原告肖业强与被告阳范昌、湖南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范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诉讼管辖地应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通道县××自治县双江镇,另外,被告阳范昌做为公司法人,因经商长期居住在通道县,属法律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范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欧阳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