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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茂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王茂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茂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威远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茂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借款48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被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内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目前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未履行的借款48万元应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