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海州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海州物流有限公司,买买提·阿不力孜,徐晓光,曹玉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1397号原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托乎提·阿不力孜。委托代理人:李琰,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海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买提·阿不力孜,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买买提·阿不力孜,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第三人:徐晓光,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第三人:曹玉明,男,汉族,住新疆塔城市。原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海州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买买提阿不力孜、第三人徐晓光、第三人曹玉明确认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新疆海州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买买提阿不力孜、第三人徐晓光、第三人曹玉明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新疆海州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买买提阿不力孜、第三人徐晓光、第三人曹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5元由原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地力 夏提人民审判员 姜 红 文人民陪审员 吐尔逊娜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娜 迪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