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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齐奋勇与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奋勇,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354号原告:齐奋勇,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云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齐奋勇与被告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齐奋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奋勇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