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涛与庆阳市北玻玻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涛,庆阳市北玻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冯涛,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庆阳市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工业园区双赢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天争,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涛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北玻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涛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涛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庆阳市北玻玻璃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涛向我院申请撤回对庆阳市北玻玻璃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瑛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