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丹福、王良梅与洪义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福,王良梅,洪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丹福,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良梅,女,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洪义清,男,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王丹福、王良梅与洪义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义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义清在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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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庄和彬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林马珍 
 书 记 员 林瑾怡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核:庄和彬 撰稿:林马珍 校对:林瑾怡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6日印制
 
 
(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