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亚亮、何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亚亮,何美红,张晓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39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飞雄,该联社官桥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冯庆,该联社职工。被告黎亚亮,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何美红,女,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张晓宇,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黎亚亮、何美红、张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还清全部逾期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黎亚亮、何美红、张晓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为812.5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