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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顾金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伟,顾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刑初264号自诉人夏振伟,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于鹿邑县,汉族,农民,住鹿邑县。被告人顾金英,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于郸城县,住郸城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夏振伟以被告人顾金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夏振伟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人顾金英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已于2017年5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已实现执行结案,自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夏振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