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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与谢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明,谢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1597号原告:李家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虎,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婷婷,女,35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家明与被告谢婷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婷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颍上县谢桥镇经营煤炭生意,被告之夫高坤从原告处购买煤炭欠原告煤炭款23000元。后被告代其夫给原告出具欠条依份,并约定2016年底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谢婷婷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家明在颍上县谢桥镇经营煤炭生意,被告的丈夫高坤从原告处购买煤炭欠原告煤炭款23000元。后被告谢婷婷代其丈夫高坤给原告李家明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今欠李家明人民币23000元,该款于2016年5月10日左右付3000元,下欠于2016年10月1日左右付1000元,剩余到年底还清。后经原告李家明催要,被告谢婷婷在2016年分三次付给李家明欠款,第一次给付1000元,第二次给付2000元,第三次给付600元,尚欠原告李家明194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家明提供的身份证、欠条、提货登记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林思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提货登记单及庭审笔录,原告李家明主张被告谢婷婷偿还19400元欠款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婷婷应当偿还该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家明欠款194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谢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