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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谭明虎申请执行谭明贵、谭明云、谭明生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虎,谭明贵,谭明云,谭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虎,男,生于1964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解放街。被执行人:谭明贵,男,生于1952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解放街。被执行人:谭明云,男,生于1962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华兴街。被执行人:谭明生,男,生于1957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之父母马秀芳、谭德榜名下财产(遗留财产):1、位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解放街四居委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安县国用2002字第00788号,使用面积为63.13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安房监字第0000031477号,建筑面积为59.52平方米;2、位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解放街房屋(原塔水供销合作社117号,房屋面积为24.60平方米,该房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以上二处房地产均予以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谭明虎名下,过户费用由谭明虎承担。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存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