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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3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08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昆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7日,买毒人向被告人陈某约购毒品后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海淀区区五道口华联商场东侧广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1包,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及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50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闫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毒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受案登记表,视听资料,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郎 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