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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军分区与被告彭金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军分区,彭金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14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军分区,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号。负责人:张文君,该军分区政治部主任。被告:彭金水,男,汉族,1955年3月7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军分区与被告彭金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军分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军分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军分区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