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彦,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861室。法定代表人:纪秉盟(MARKANDREWJOH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爱普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思爱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30日,思爱普公司、苏宁云商公司签订了《SAP软件最终用户价值许可合同》,约定:思爱普公司为苏宁云商公司提供特定一批SAP软件,授予苏宁云商公司于区域内特定地点使用SAP软件、文件和其他SAP专有信息的非独家永久性许可,以用于苏宁云商公司内部的业务运营,苏宁云商公司向思爱普公司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之后,双方陆续签署多个《SAP软件最终用户价值许可合同》附件,思爱普公司分别就不同的软件产品许可苏宁云商公司使用,苏宁云商公司也一直按约定支付软件许可费。2014年6月30日,双方签订《软件订购单》,约定就SAPAuto-×××、SAPBill-to-CashManagementforPostal等产品,思爱普公司授予苏宁云商公司许可使用,就上述软件许可,苏宁云商公司应在思爱普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软件许可费合计5850000元,思爱普公司已于2014年7月18日开具上述金额的发票,但苏宁云商公司迟迟未支付上述款项,思爱普公司曾多次向苏宁云商公司主张无果。思爱普公司认为苏宁云商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苏宁云商向思爱普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共计为585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875476.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在向被告苏宁云商公司送达起诉状后,苏宁云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一、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苏宁云商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应当由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二、本案所涉合同《SAP软件最终用户价值许可合同》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即使本案中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苏宁云商公司作为接受软件和使用软件的一方,合同第5条已经约定交货及安装地都在苏宁云商公司住所地,因此实际履行地也应在江苏省南京市;四、虽然思爱普公司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货币,但本案并不仅仅只是审查是否支付货币,还要审查合同是否终止,合同是否履行等问题,本案的标的已经超出审查给付货币的范围,因此不能根据思爱普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而确定管辖法院;五、关于级别管辖的问题,苏宁云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由于本案系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案件,且标的超过了500万,故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权异议询问中,双方确认以下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软件订购单(a)》(以下简称《订购单》)中的约定,思爱普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订购单》第四条中的“交付”,具体内容为:被许可人(苏宁云商公司)取得之前已许可软件的额外数量的软件许可的,不交付任何软件,软件不是之前许可的,SAP将通过向被许可人提供标准程序与文档的形式交付软件,实现方式为在光盘或其他数据载体上将之提供给公共承运人(物理运输),或通过SAP×××(http://service.sap.com/swdc)以下载方式提供(电子交付);苏宁云商公司的义务为第三条中的“支付条款”,具体内容为:所有费用以附录1(a)中规定的货币支付。一审法院认为,苏宁云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失效,不再适用。现行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为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的案由为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皆有管辖权。双方签订的《订购单》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订购单》中关于双方义务的约定和双方确认的事实,《订购单》中约定的义务包括思爱普公司的软件交付义务以及苏宁云商公司的货币支付义务。本案中思爱普公司是以苏宁云商公司未履行货币支付义务为由进行起诉,故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及交付软件一方的所在地都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和交付软件的一方都为思爱普公司,而思爱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思爱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苏宁云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一审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思爱普公司起诉以苏宁云商公司未按双方签订《订购单》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起合同纠纷之诉,故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中,思爱普公司是以苏宁云商公司未履行货币支付义务为由进行起诉,而本案中接受货币和交付软件的一方均为思爱普公司,且思爱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谷 升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