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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日大、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日大,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交运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日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方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昭刚。上诉人林日大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下简称二运公司)、被上诉人交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日大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林日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日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日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员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魏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