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鲁某某、徐某某与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鲁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844号原告纪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鲁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徐某某,女,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鲁某某、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纪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