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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吴张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吴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负责人:杜正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张辉,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张辉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张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张辉有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正街28号鸿福苑1幢4单元2层3号房屋(建筑面积128.19平方米,产权证号:20××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张辉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正街28号鸿福苑1幢4单元2层3号房屋(产权证号20××333)。二、被执行人吴张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张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吴张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