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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66-1号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森旺、王洪顺,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谢某某,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人:谢某某,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谢某某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谢某某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