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怀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点,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4月17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古沟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点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李某1(已判刑)、李多仓(另案处理)于2016年11月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在潘集区田集刘龙搬迁新村一老年活动中心以“出宝”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2016年12月22日15时许,该赌场被淮南市公安局古沟派出所查获,当场扣押宝盒1个、围棋子24个(白子15个、黑子9个)、人民币2668元、长条形凳子4个、方桌1个,并抓获刘某、韩某、潘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另查明:被告人王怀点于2017年4月17日到淮南市公安局古沟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怀点以前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怀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物证照片赌博使用的工具,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李某1、刘某、张某1、韩某、圣少侠、陈某、潘某、杨某、李某2、李某3、於家田、李某4、曹某、代某、李某5、王某、张某2、李某6、李某7、董某、李某8、姜某、聂某1、聂某2、李某9、李某10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点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怀点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怀点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及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怀点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怀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怀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