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委赔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翠梅申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委赔监3号张翠梅:你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朔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你母亲丁改如与张力、刘洋及第三人刘俊、宣凤英关于朔城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01)朔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驳回你母亲丁改如的诉讼请求。你母亲不服,提出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朔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01)朔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二、朔城区房屋属丁改如与张力共有;三、张力与刘洋签订的买卖朔城区房屋协议无效,由张力返还刘洋房款一万元。”2004年1月15日,朔城区人民法院收取你母亲丁改如的执行费200元,2009年6月9日退回。你母亲去世后,你及张金梅、张桂梅向法院申诉,2008年2月25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朔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朔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三项;二、朔城区房屋所有权属张翠梅、张金梅、张桂梅三人共有。”你要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房屋,2011年朔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1)朔城执字第190号,未收取执行费。2016年7月8日,朔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你,(2008)朔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系房屋所有权确权案件,不具执行内容”,”终结(2008)朔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08)朔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朔城区房屋所有权属张翠梅、张金梅、张桂梅三人共有。”你要求法院执行该判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你,该案”系房屋所有权确权案件,不具执行内容”,”终结(2008)朔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认为房屋被他人侵占造成损失,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