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英与迟长江、姚艳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迟长江,姚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迟长江,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姚艳珍,女,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刘英与迟长江、姚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