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冉贵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贵,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146号之一原告:冉贵,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营许,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冉贵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冉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贵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计5080元,由原告冉贵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