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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梁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梁志华,杨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县前街59号,组织机构代码:30761778-5。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被执行人梁志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建友,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志华、杨建友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6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梁志华、杨建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志华、杨建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48.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律师代理费4100元、申请执行费2800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邵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