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汶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广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汶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广安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69号原告王汶涛,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崔晓冬,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广安支行,地址,邯郸市东柳大街243号安居东城一楼市中心医院对过。负责人武京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汶涛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广安支行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汶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汶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王汶涛负担。审 判 长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人民陪审员 庞晓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