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雷保军与李叔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保军,李叔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71号原告:雷保军,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秦晓品,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叔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雷保军诉被告李叔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通知原告补正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