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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凤、刘地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刘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女,生于1978年2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地江,男,生于1978年2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李凤与刘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凤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