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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征远、巩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征远,巩发林,朱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吴征远,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巩发林,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朱艳丽,女,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吴征远与巩发林、朱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7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巩发林、朱艳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征远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征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