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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丽晶名烟名酒有限公司与杜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丽晶名烟名酒有限公司,杜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214号原告:河南丽晶名烟名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曹爱华,董事长。被告:杜琪峰,又名刘军官,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河南丽晶名烟名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丽晶名烟名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丽晶名烟名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丽晶名烟名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李楠楠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