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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624号申请人:袁某某,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政,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童某某,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袁某某诉陈某某、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童某某名下价值43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袁某某以案外人常某某(系袁某某之妻子,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武房权证市省直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童某某银行存款438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常某某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2710元,由申请人袁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