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连望与宋东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望,宋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连望,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宋东秀,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连望与被执行人宋东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连望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