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奔朗金刚石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奔朗金刚石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奔朗金刚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育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6196625M。法定代表人黄建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奔朗金刚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8660.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8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的房产;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待评估、拍卖处置;3、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奔朗金刚石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