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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尤建红与杜开飞、段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建红,杜开飞,段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2597号原告:尤建红,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杜开飞,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段清林,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原告尤建红与被告杜开飞、段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建红与被告杜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清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建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6日,被告杜开飞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杜开飞未予偿还,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段清林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杜开飞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段清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开飞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尤建红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款条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时,被告杜开飞、段清林系夫妻。借款后,被告杜开飞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尤建红与被告杜开飞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开飞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向原告尤建红偿还借款本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尤建红可以催告被告杜开飞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杜开飞、段清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所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应当由被告杜开飞、段清林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尤建红提出由被告杜开飞、段清林偿还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4月16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杜开飞、段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尤建红偿还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4月16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杜开飞、段清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