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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张景海、张春英、张庆华、张利杰、张莹、曲永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张景海,张春英,张庆华,张利杰,张莹,曲永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单位负责人:王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行长。被告:张景海,男,195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春英,女,195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庆华,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利杰,女,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莹,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曲永贵,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告张景海、张春英、张庆华、张利杰、张莹、曲永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以被告张景海、张春英、张庆华、张利杰、张莹、曲永贵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郭继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初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