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世玉与和顺县牛川乡北高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玉,和顺县牛川乡北高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马世玉,又名马四,男,1959年3月16日生,汉族,地址:和顺县。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北高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牛川乡北高邱村。法定代表人:毕瑞先,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世玉与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北高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北高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世玉欠款275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共计2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北高邱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2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