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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昌华与邱伟、周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华,邱伟,周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247号原告:马昌华,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邱伟,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周娜,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昌华与被告邱伟、周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