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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某红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红,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红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红及辩护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被告人姜某红在担任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石家庄市天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保利花园蔷薇苑开荒保洁和日常保洁项目及上述清洁服务费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石家庄市天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辛某给予的贿赂款14万余元,后姜某红于2015年8月退给辛某10万元,其他4万余元被姜某红全部挥霍。2、2011年12月至2014年2、3月期间,被告人姜某红在担任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石家庄国盾特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承揽保利花园项目工地的安防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姜某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姜某红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不构成受贿罪2、被告人在接到检察机关询问通知后,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3、被告人姜某红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姜某红在担任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石家庄市天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保利花园蔷薇苑开荒保洁和日常保洁项目及上述清洁服务费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石家庄市天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辛某给予的贿赂款14万余元,后姜某红于2015年8月退给辛某10万元,其他4万余元被姜某红全部挥霍。2011年12月至2014年2、3月期间,被告人姜某红在担任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石家庄国盾特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承揽保利花园项目工地的安防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万元。被告人姜某红在侦查阶段退还了全部涉案赃款。另查明,被告人姜某红由石家庄市世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某红供述,证人辛某、赵某、平某、王某、侯某证言,保利花园蔷薇苑开荒保洁合同,银行流水,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石家庄天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保利花园工地安防秩序,银行交易流水,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才交流开发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被告人姜某红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查,根据被告人提交的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被告人是由石家庄市世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的身份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经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本院认定其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退还全部赃款,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直接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柏文审 判 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邢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