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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534李玉吉与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吉,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534号原告:李玉吉,男,193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牛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吉与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吉,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退休手续并支付自1998年8月起每月2500元,合计224*2500=560000元退休费;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77年2月被调至被告处任职,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为公司争取数次荣誉。1998年退休后,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原告权益收到损害。自1998年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补办退休手续,支付退休金,均被被告以找不到档案为由拒绝。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xx号第二十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第一项为补办退休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予仲裁,而原告没有仲裁此项诉请,故应予以驳回,原告可以仲裁后再行主张此项权利。原告第二项诉请,非法定事由,经释明后,原告坚持此项诉请,故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