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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李俭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李俭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6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俭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俭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宝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