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晓燕申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燕,耒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雷晓燕,女被执行人耒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晓燕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耒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铁宾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志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