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铁谷、郭长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铁谷,郭长汉,李高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铁谷,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长汉,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高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再审申请人张铁谷因与被申请人郭长汉、李高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铁谷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的劝阻,强行作业,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二)被申请人的伤残鉴定为单方委托,且鉴定结果不真实。(三)被申请人李高齐所建房屋没有设计和规划图纸,其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一)郭长汉是申请人张铁谷的雇员,其为张铁谷提供个人劳务。申请人张铁谷提供了证人,用于证明事发当日其曾经阻止过郭长汉去拆壳子板,但不能因此排除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提供安全设施而应承担的责任。(二)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被申请人郭长汉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且申请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三)张铁谷承建李高齐的房屋为二层,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张铁谷在施工现场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而未提供,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并不不当。综上,张铁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铁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