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祝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祝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特8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2号建筑设计院内5号楼底层。法定代表人:曹开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憬,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祝亚,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院公司)与被申请人祝亚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建院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费用由祝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加班共计683小时,法定休假日5.5天,应支付加班工资10640.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70.96元,共计12011.46元。据此,申请人在该期间内已支付被申请人加班工资3405.6元,未支付工资8605.86元。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17.93元,超出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范围,依法应当撤销。被申请人祝亚称,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一、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祝亚加点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3709.57元;二、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祝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17.93元(1807.17元×2.5个月);三、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祝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对祝亚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建院公司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建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瑞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