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立艳与郭兰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艳,郭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2734号原告田立艳,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9********,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宜居家园***栋*单元****室。被告郭兰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8********,女,1978年8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崔家屯。原告田立艳与被告郭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兰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立艳诉称:要求郭兰波偿还田立艳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法律规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郭兰波承担。被告郭兰波未到庭,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田立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田立艳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借条一份,拟证明:2015年8月26日郭兰波在田立艳处借款8万元至今未偿还。郭兰波未发表质证意见,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证据A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郭兰波在田立艳处累计借款8万元,2015年8月26日,郭兰波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至今未偿还,现田立艳要求郭兰波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法律规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郭兰波承担。本院认为:田立艳与郭兰波借贷关系成立,郭兰波应履行偿还义务。田立艳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月利率应为0.5分。田立艳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田立艳借款本金8万元;二、被告郭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立艳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照借款本金8万元、月利率0.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郭兰波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