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向飞龙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向飞龙投资咨询中心,北京佳平得康医疗投资咨询中心,翰德康(北京)医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维铭,吴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76号申请人:北京向飞龙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号楼1层131。执行事务合伙人:朗立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代表:王少杰。被申请人:北京佳平得康医疗投资咨询中心(合伙企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20号楼地下一层215-8号。法定代表人:吴媛媛(执行事务合伙人)。被申请人:翰德康(北京)医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155号迤西1幢-114。法定代表人:王维铭,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维铭,男,澳大利亚籍。被申请人:吴媛媛,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北京向飞龙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向飞龙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向飞龙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伟-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