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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昌东、郭尧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昌东,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9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郭尧忠,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少霖,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在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C区门口的某超市内放置三台“捕鱼”赌博机和一台“跑车”赌博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24000元。同月23日晚,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上述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经商议,由被告人郭尧忠、朱少霖提供场地,被告人黄昌东提供赌博机并负责赌博机的管理和维修,在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C区门口的某超市内放置三台“捕鱼”赌博机和一台“跑车”赌博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24000元。同月23日晚,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收缴上述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各退出非法所得8000元。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昌东在取保候审期间参与赌博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张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笔记本、扣押清单、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以非法占有为目,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均已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宁德市蕉城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郭尧忠、朱少霖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基本具备,可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昌东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参与赌博,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不具备,不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昌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3天,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尧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朱少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黄昌东、郭尧忠、朱少霖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0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灿钦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林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